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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开发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亚开发研究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成立、 隶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 ,是综合型、民间性、服务型、国际化、从事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 东北亚开发研究院 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东北亚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英文名称:EASTNORTH ASIA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EADI,又称“东方思想库”。

住所:中国沈阳浑南开发区 。

第四条 本院的宗旨是,立足辽宁、服务东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成为激荡头脑风暴、开发智力资源、为辽宁及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一流的智力资源库。

第五条 本院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创新型国家为目标,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扩大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东北亚经济圈的形成服务,为全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实行小机构大网络的运行机制和新型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课题,撰写研究报告,主动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 承接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三) 承担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的常年经济顾问、法律顾问。

(四) 根据委托,主持或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项目的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五) 与国内外相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议、高层论坛、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六) 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有关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现代化、国际化、战略应用型人才培训。

(七)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主要出版能够反映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学术动态以及本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公开刊物、内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八) 建立信息交流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建立联通世界的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高本院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和人才队伍质量。

(九) 策划编导制作与本院主导业务相关的专题影视作品。

(十)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或合作兴办与本院业务发展相关的企业。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本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院章程、基金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五)聘任院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批准,可提前或逾期召开。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理事长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及重要管理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和批准本院的重大投资方案。

(七)审议和批准本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八)对本院院长、副院长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九)聘任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十)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副理事长和聘请顾问、名誉理事的建议。

(十一)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表达意见、形成决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 条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院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设副院长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中需要落实的重大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包括主持管理研究咨询及其他业务工作和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订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实施基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等。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并对院长助理、内部机构和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七)聘请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

(八)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提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十)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本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十九条 本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政务公开。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和参考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研究骨干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章 学术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学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

(一)负责 “ 优秀成果奖 ” 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院学术职务的任免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审工作。

(三)负责制订本院研究成果奖励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审工作。

(四)负责评审本院聘请的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以及其他院外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和学者。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术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七章 基 金

第二十三条 本院设立综合开发研究基金,由积极支持本院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捐资建立。

第二十四条 开发研究基金的功能是:通过对基金进行资本运作或委托理财等方式,以增值的收入,用于资助开展本院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学术刊物、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和购买必需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方式及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制订。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成本核算制及与绩效相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院以特约制、客座制等方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本院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 本院的房产物业以及由院独资举办的企业、事业统属院有资产,资产收益纳入院的财务收入;本院与其他单位或企业合资举办的企业,院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应有的产权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条 院长对常务理事会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院长应当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常务理事会成员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政务公开等情况进行考核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院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北亚开发研究院常务理事会。

作者:
东北亚研究院
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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